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6年度,97號
TPDV,106,司,97,2017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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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97號
聲 請 人 KIRAN NAGRAJ GOWDA即芬蘭商特諾樹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芬蘭商特諾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選
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第13條、第14條、第15 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 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芬蘭商特諾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之清算人,並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 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06年8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 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聲請自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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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芬蘭商特諾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芬蘭商特諾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