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原簡字,114年度,3號
TYEV,114,桃原簡,3,2025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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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原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陳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振華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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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