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156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黃文山
黃○○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黃文山積欠訴外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現金卡債務未償,經大眾銀行輾轉
將現金卡債務讓與原告,原告並取得執行名義,向鈞院聲請
強制執行,詎被告黃文山已陷於無資力之情況下,竟對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分文未取,將系爭不動
產全部歸由黃○○取得,並為遺產分割協議及於民國110年9月
30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為此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
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黃文山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物權
行為暨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並聲明:㈠被告黃文山與黃○○間
就被繼承人黃○○所遺之系爭不動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
系爭不動產,於110年9月30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黃○○應將系爭不
動產於110年9月30日所為登記原因為分割繼承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應予塗銷,回復登記為黃文山、黃○○公同共有。
二、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
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二、
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民事訴訟法249
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黃文山與黃○○之遺產分割協議
之債權及物權行為,及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則本件關
於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之部分,對於共同為遺產分割協議之人
必須合一確定,全體為遺產分割協議之人應一同被訴,當事
人始為適格。經本院於114年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應於5日內
補正當事人適格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已於11
4年1月23日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3頁)
,惟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在卷可按(本院卷第55至56頁),據此,原告起訴當事人
不適格,應予判決駁回。
四、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徐于婷附表:(被繼承人黃○○之遺產)
⒈桃園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 部(門牌:桃園市○○區○○路00號)。
⒉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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