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99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邱郁棋
訴訟代理人 邱宇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
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狀並未簽名,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人之簽名,並
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