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2389號
原 告 合雄凰璽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幼梅
訴訟代理人 徐信民
李孟翰律師
被 告 喻楢樵
訴訟代理人 曾世明
李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4,19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