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3年度,2173號
TYEV,113,桃小,2173,2025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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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17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邱國強
訴訟代理人 徐敏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志遠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659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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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