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342號
原 告 紘威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林汽車修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程式要件,應於5日內補正,逾期裁定
駁回原告之起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先暫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訟標的
金額新臺幣308,364元核定第一審裁判費(原告起訴狀所載
訴之聲明不明確,需待補正,補正後會依補正內容由本院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起訴狀所記載之訴之聲明應明確、特定、可得執行,原告起
訴狀所載訴之聲明「被告應向該維修廠約定維修之人索要此
筆汽車維修費」不明確、不特定,亦無從執行,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補正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如係請求確認被告
對原告維修費債權不存在,應提出被告曾向原告主張何債權
?係要訴請確認何內容之債權不存在?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到院。
三、起訴狀中所載「113年度司促字第36115號」係何法院所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原告本件訴訟有何關連?並應提出上開支付
命令影本供參(原告起訴固記載有附上開支付命令影本,惟
實際並無該資料)。
四、上開補正內容應提出正本到院,並應檢附繕本一份,俾由本
院送達被告答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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