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4年度,324號
SYEV,114,營簡,324,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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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324號
原 告 劉書芬
被 告 王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249條第1項第6款。
二、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未繳納裁判費,且原告之起訴狀未載明
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命原告於文到5日內補
正訴之聲明,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140元,於114年5月1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
收狀查詢清單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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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