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940號
PCEV,114,板補,940,202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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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940號
原 告 何孟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姿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萬2,2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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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