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84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黃品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成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
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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