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682號
PCEV,114,板補,682,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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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682號
原 告 牟晨睿

被 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郭永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向
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0元
,及自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計入起訴前所得特定之利息
後,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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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