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668號
PCEV,114,板補,668,202505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66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蔡文桐
彭啟勛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烱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1/1頁


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