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618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杭家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綺芯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3
年11月14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5,40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15,4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
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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