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525號
PCEV,114,板補,525,202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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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525號
原 告 陳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大益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390元(計算式:
本金130,000元加計民國110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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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