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495號
PCEV,114,板補,495,202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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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49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張天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瑞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3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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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