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445號
PCEV,114,板補,445,202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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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445號
原 告 游凱勛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鴻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以起訴時為準)。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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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