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401號
原 告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安
訴訟代理人 林鈞郁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億丞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以起訴時為準),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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