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39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訴訟代理人 李東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特GATAN KATE GATAN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7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