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5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程光儀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泓均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陳玉蘭(即
蘇勝雄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1,1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以
起訴時為準),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