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600號
原 告 新新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清浪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零貳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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