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學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1434號
PCEV,114,板補,1434,202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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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434號
原 告 葉定洋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代理人 林志鄗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學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游依萍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參萬柒仟貳佰參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
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壹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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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