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359號
原 告 美之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歐仁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蒲盛松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
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