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板補字第1285號原 告 李品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亦辰、鄧佩芸等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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