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1285號
PCEV,114,板補,1285,2025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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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285號
原 告 李品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亦辰、鄧佩芸等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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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