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4年度,48號
PCEV,114,板簡,48,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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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48號
原 告 劉紅玉
被 告 潘美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0,000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2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130,000元,承諾2個月後返還,迄今被告尚未清償前開借
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所述相符之本票為證(本院卷第13頁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
告主張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且繳納上訴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以上書狀均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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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