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4年度,359號
PCEV,114,板簡,359,2025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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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359號
原 告 楊仁維

被 告 陳彥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主文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1,78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78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已經清楚記載原告總計得請求之 金額為11,780元(計算式:醫療費用780元+非財產上損害即精 神慰撫金11,000元;尚未包含利息),故本院前開之判決正 本、原本之記載應屬明顯誤載,此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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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