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165號
原 告 周姿菱
被 告 蕭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2556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14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
1年10月22日,約定以每週新臺幣(下同)10至15萬元之報
酬,隨同友人綽號「阿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至臺中
市入住汽車旅館,由「阿誌」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集中管理,
配合將其身分證、健保卡等證件資料,提供給該詐欺集團,
於同年月27日在線上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新臺幣帳戶)、000000000000號(新臺幣帳戶)、000000
000000號(美金帳戶)、000000000000號(美金帳戶)等數
位帳戶,再於同年11月4日,配合至中國信託銀行臺中市黎
明分行,臨櫃辦理其上開帳號000000000000號美金帳戶之外
幣約定帳戶轉帳至「CIRCLE INTERNET FINANCIAL INC」美
國銀行(代碼SIVGUS66)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然後由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被告上開帳戶存提款試車後,即供予該詐
欺集團作為詐騙他人匯款、轉帳及洗錢之人頭帳戶使用,後
詐欺集團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至12月8日間,自稱「陳夢瑤
」、「趙心慈劉書明老師助理」經由LINE「線上課堂交流組
」、「心慈交流學習77群」等群組向原告佯稱:推薦其加入
「財豐」、「華銀」等APP,依指示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
云,使原告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總共匯款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至被告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旋遭
詐欺集團轉匯一空,原告因而受有500,000元之損害。為此
,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
被告賠償其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0元,
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三、本院之判斷: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刑事
庭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250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又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
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且繳納上訴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以上書狀均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