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065號
原 告 孫傳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周萬宗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