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救字,114年度,16號
PCEV,114,板救,16,202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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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救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匡秀蘭
代 理 人 嚴怡華律師
相 對 人 蔣文哲


上列聲請人與蔣文哲間返還租賃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
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聲
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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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