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調字,114年度,130號
PCEV,114,板小調,130,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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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調字第130號
原 告 輝映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被 告 能海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
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
條第2項規定明確。
二、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在臺中市西屯區,此有被告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表可憑,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被
告之主事務、營業所之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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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能海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映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