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677號
PCEV,114,板小,677,202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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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677號
原 告 卓家民
訴訟代理人 酈子殷
被 告 王祥豪


訴訟代理人 林唯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03頁):
  被告在民國113年5月18日,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 型機車,行經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與秀朗路三段路口時,因 未保持安全距離之過失,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下稱本件汽車)發生碰撞,致使本件汽車受損。二、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辯稱其僅需負擔30%的責任,無足採信:  被告抗辯因本件車禍另有第三人為肇事原因,該第三人應負 較多之責任,故被告僅需負擔30%,然我國民法上關於共同 侵權行為之法律設定,係無論數共同侵權人之過失程度如何 ,均要成立連帶責任,由債務人承擔求償不能之風險,即本 件被告與第三人間之內部分擔,與原告無關,故被告此開抗 辯,並無理由。
㈡、本件汽車交由與兩造無明顯利害關係之屹閎有限公司信義分 公司維修、估價(本院卷第17頁),項目亦無不合理之處,堪 認該估價單之修理項目均具有修復之必要性,即原告就汽車 修理費部分得請求該公司的估價金額18,000元(均為烤漆費 用,並無折舊問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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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屹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