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64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李秀花
被 告 林佩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仟參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