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514號
PCEV,114,板小,514,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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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514號
原 告 陳揚


被 告 周培浩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88
號),於民國114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明知犯罪集團專門收集手機號碼用以犯罪之社會現象層
出不窮之際,若將自己申辦之手機號碼提供他人使用,可能
因此幫助犯罪集團成員用以從事犯罪之用,竟不違背其本意
,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3月至
4月間,在不詳地點,接續將其所申辦台灣之星(移送併辦
意旨書誤載為台灣大哥大)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40
8門號)、其不知情之母梁萍月(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申辦之台灣大哥大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093門號
),借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楊」之人(下稱「小楊
」),而容任他人使用上開電話號碼以遂行犯罪。嗣「小楊
」所屬之犯罪集團成員於取得前揭408門號及093門號(下合
稱本案門號)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
犯意,以408門號申辦一卡通MONEY電支帳號「0000000000」
、以093門號申辦蝦皮拍賣帳號「@qtzz1mihaf」後再以該拍
賣帳號綁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斗六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後,詐欺集團成員
於111年4月25日14時30分許,在臉書網站,以暱稱「Xu Chen
You」刊登組裝電腦主機之訊息,經原告以通訊軟體Messeng
er及LINE與該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陷於錯誤,同意以2萬5,30
0元委請「Xu ChenYou」組裝電腦,並於111年4月25日18時5
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25,300元至本案帳戶。嗣原告未收
到委請組裝之電腦,亦無法與對方取得聯繫,始悉受騙,致
原告受有25,300元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25,3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我願意賠償給原告,只是因為我現在因案執行中
,等我執行完畢之後再賠償給原告錢等語置辯。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4632號刑事簡
易判決判處「周培浩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在案,此有上開
刑事簡易判決附卷可稽,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
核閱屬實,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僅表示現無力清償云云,惟
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
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
所辯,尚難憑採。
五、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5
,3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
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原告聲請供擔保宣告
假執行之部分,僅係促使法院職權發動,毋庸另予准駁之表
示。
八、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
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為訴訟費
用額分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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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