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447號
PCEV,114,板小,447,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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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447號
原 告 李文仁
訴訟代理人 陳茂
被 告 邱裕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承租位於新北市○○區○○街00巷00
弄0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租賃期間自民國112年7月1
日起至115年7月l日止,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
,兩造間另有押租金6,000元之約定(下爭系爭租約)。豈
料,被告簽立租約後未久,即於112年8月24日通知自112年9
月份開始,每月應給付租金9,000元,後又於112年8月28日
通知房屋內部需要長期整修,於112年10月5日停止供電,並
表示停止供電期間可能長達四個月以上,以此逼原告搬離,
原告實在無法正常居住,最後無奈於112年10月8日搬離,並
要求被告返還押租金,但被告至今仍未依約返還上揭押租金
。為此,爰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已收之押
租金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付利息。
二、被告則以:
  原告從未曾盡善良房屋管理人之履約責任及點交義務,更於
搬離前對租賃居室相關設備進行大肆破壞,亦偷走多項租屋
時已交付設備,被告於1l2年10月25進入屋內發後,已將實
際狀況向土城警局進行完整備案,並於備案後亦發送相關簡
訊要求原告應配合履約訊息。原告應賠償被告下列費用:2
大門換鎖費4,500元、6-1房鎖更換3,000元、鑰匙8支2000
元(l樓大門2支、l樓信箱2支、2樓大門2支、2樓房門2支)
、112年8月2日至112年10月5日均分電費2,039元、偷竊設備
(遙控器主機、遙控器一台)2,550元、修補更換磁磚費用2
,000元、112年10月l日至112年10月25日逾期房租(每日200
元)5,000元、惡意損毀室內設備復原費用6,000元,共計27
,089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簽訂系爭租約,租賃期間自112年7月1日起
至115年7月l日止,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兩
造間另有押租金6,000元之約定,嗣兩造終止系爭租約,被
告則尚未歸還押租金與原告等情,業據提出系爭租約為證,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實。至於原
告主張被告應返還上開押租金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
上開情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酌者厥為:原告請求返還押租
保證金,有無理由?
 ㈠依系爭租約第4條約定:「押金由甲乙雙方約定為1個月租金,
金額為6,000元整(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乙方
(即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甲方(即出租人)
。前項押金除有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四
第四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得抵充之情形外,甲方應於租期
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乙方返還租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
充本契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押金。」;第11條約定「...乙
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使用租賃住宅。乙方違反
前項義務,致租賃住宅毁損或滅失者,應負損賠償責任。但
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租賃住宅之性質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
損者,不在此限。前項乙方應賠償之金額,得由第四條第一
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乙方請求給付不足
之金額。」。準此,乙方即原告於系爭租約關係消滅後,固
有請求出租人即被告返還系爭押租金之權利,然原告同時負
有將系爭房屋回復原狀後交還被告之義務,並得以系爭押租
金加以抵充。
 ⒉被告抗辯原告於系爭租約關係消滅後未為點交,被告因此更
換鑰匙支出9,500元,且原告積欠電費2,039元乙節,業據提
出收據、存證信函及兩造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兩造間
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台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免用統一發
票收據等件為證,原告雖主張其有通知被告來點交,但被告
沒來,故無法交還鑰匙;又原告已於112年9月10日晚上給付
該分攤的電費2039元,只是未向被告拿收據云云,惟此業為
被告否認,原告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其上開主張自無可
取。是以,被告請求原告賠償系爭房屋更換鑰匙支出9,500
元、積欠電費2,039元,洵屬可採。
 ⒊再按押租金之主要目的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
之履行,故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如有欠租或其他債務不
履行時,其所交付之押租金,發生當然抵充之效力。而於抵
充後,猶有餘額,始生返還押租金之問題(最高法院83年台
上字第2108號判例、87年度台上字第163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
照)。查被告收受原告繳付之押租金6,000元,揆諸前開說
明,該押租金應發生當然抵充損害賠償債務之效力,而被告
另得請求原告賠償系爭房屋更換鑰匙支出9,500元,且原告
積欠電費2,039元,亦經認定於前,則經抵充押租金6,000元
後,原告即不得再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
 ⒋至被告雖抗辯其受有原告偷竊設備(遙控器主機、遙控器一
台)2,550元、修補更換磁磚費用2,000元、112年10月l日至
112年10月25日逾期房租(每日200元)5,000元、惡意損毀
室內設備復原費用6,000元等損失部分,被告主張抵銷等語
,惟本件原告已無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故被告所提之抵
銷債權即無抵銷之客體,故本院毋庸審酌被告其餘抵銷之主
張有無理由,併此敘明。 
四、從而,原告本於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000
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
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
敘明。
六、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
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
之19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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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