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1426號
PCEV,114,板小,1426,202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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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426號
原 告 林韋辰
法定代理人 林志崧
被 告 楊博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然原告起訴時,被告
之戶籍地係在臺中市乙情,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而依卷內事證,復查無本院得依特別審判籍取
得管轄權之依據,故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
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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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