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1106號
PCEV,114,板小,1106,2025050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10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被 告 蔡謨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戶
籍地係金門縣金湖鎮,侵權行為地則於臺北市士林區,均非
在本院轄區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