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補償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司小調字,114年度,2084號
PCEV,114,板司小調,2084,202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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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司小調字第208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代 理 人 張蕙纓
相 對 人 劉育成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1.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
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
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
法院俱有管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給管轄法院(見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第15條、第21條、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
2.本案相對人住所地、侵權行為地(車禍地點)均在新北市新店區
,本院就本案並無管轄權,當然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將
本案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見聲請人調解聲請狀、相對人個
人戶籍資料)。
3.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4.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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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