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3341號
PCEV,113,板簡,3341,2025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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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341號
上 訴 人 志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HAN JOHN YUK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江志強、陳秀惠吳芳蘭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4年3月7日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33
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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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志旭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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