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3190號
PCEV,113,板簡,3190,2025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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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3190號
原 告 林麗娜
訴訟代理人 黃雅惠律師
被 告 林鴻裕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0,595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如附件
起訴狀(本院卷第9至17頁)及民國114年4月10日言詞辯論
筆錄。
三、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清償借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所述相符
之資料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且繳納上訴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以上書狀均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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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