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2986號
PCEV,113,板簡,2986,2025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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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2986號
原 告 吳柏賢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阮聖嘉律師
楊駿賢律師
被 告 徐琮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之票據債權對原告不
存在。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執有以原告名義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
(下稱系爭本票),業經被告聲請鈞院以113年度司票字第1
0957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然被告並未交付借款給原告,系
爭本票不得對原告主張票據債權。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訴,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語。並聲明:
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對於原告之票據債
權不存在等語。
二、被告則以:原告確實有欠我錢,而且還沒還款。本票是與原
告當面簽立我並當面交付現金給原告,附表編號1所示即民
國113年5月26日本票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部分原告已
經清償,剩附表編號2所示即113年8月23日本票金額20萬元
這部分原告尚未清償,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
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
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
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參照)。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係
原告所簽發,但被告並未交付系爭本票所載之票面金額,
故對原告不生票據權利,則兩造對於系爭本票債權是否存
在,即有爭執而不明確,致原告在法律上地位有不安之狀
態,而此種狀態復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參諸
前開判例意旨,自應認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是原告自得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先予敘明。
(二)復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規定。又票據乃文義證券
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
,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
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
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若票據
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依
票據法第13條規定觀之,固非法所不許,惟仍應先由票據
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之責任。必待為票據基礎之原
因關係確立後,法院就此項原因關係進行實體審理時,當
事人於該原因關係是否有效成立或已否消滅等事項有所爭
執,始適用各該法律關係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三)經查,原告雖主張被告並未交付系爭本票所載之票面金額
,故對原告不生票據權利,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答
辯。依據被告所提出之兩造LINE通訊對話紀錄擷圖,原告
於113年8月23日稱「能先匯款後補票嗎我今天比較忙、配
合這麼多年了、你可以出多少給我、啊你可以出多少」等
語,兩造於當天相約見面,之後原告於113年8月24日起陸
續稱「我今天轉兩期、昨天在跟金主談錢的事、哥我在沒
有跑、放心等等給你一個交代、我在親戚這邊調錢、放心
這次我會處理完、不會給你折價、你放心我有在湊錢」等
語,足認兩造間確實於113年8月23日成立消費借貸關係,
原告因此簽立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票並陸續還款。至於原
告雖主張被告並未交付系爭本票所載之票面金額,惟依據
前述說明,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
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而應先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
辯事由負舉證之責任,是就附表編號2所示本票之票據債
權部分,原告未能證明雙方約定交付之金額且被告未交付
該金額,則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本票之票據
債權對原告不存在,經被告承認,應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且繳納上訴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以上書狀均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昕
附表(即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957號民事裁定之本票):
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 113年5月26日 20萬元 未記載 TH001206 2 113年8月23日 20萬元 未記載 TH00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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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