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493號
原 告 吳○辰 (住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吳○瑋 (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張○瑜 (住址詳卷)
被 告 陳沛瑄
訴訟代理人 廖婉茹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子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5月2
2日宣判。惟本件被告具狀表示已與原告成立和解,尚有待
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