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0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倉仁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張永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4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
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