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3906號
PCEV,113,板小,3906,2025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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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906號
上 訴 人 蕭詠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志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詹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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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