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建簡字,112年度,128號
PCEV,112,板建簡,128,20250515,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畢欽德
訴訟代理人 蔡憶鈴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煙煌、王琇坤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捌萬零壹佰陸
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零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