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遷讓房地等再審之訴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4年度,400號
TPSV,114,台聲,400,202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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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徐海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遷讓房地等再審
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判決(113年度重再字第2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
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定之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地等再審之訴事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以113年度聲字第2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該法院113年度重再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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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