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信徒會議決議無效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4年度,337號
TPSV,114,台聲,337,20250514,1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林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珊瑚貝殼廟(原名富福頂山寺)等間請求
確認信徒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2號、10
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582號、112年度台上字
第176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十六萬元(即上開事件
各共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呂 淑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