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4年度,318號
TPSV,114,台聲,318,20250522,1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周海積
周海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覃康定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再審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
2105、210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
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又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
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台聲字
第2105、210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表明該裁定有何再審事
由。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