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366號
抗 告 人 OOO黑手黨公司(全名詳抗告狀)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抗 告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
聲字第22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29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14年1月21日為公示送達,有卷附本院公示送達公告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陳 容 正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胡 明 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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