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14年度,365號
TPSV,114,台抗,365,202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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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365號
抗 告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 告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抗 告 人 袁靜如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
聲字第22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29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10年7月14日為公示送達,有卷附本院公示送達公告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至非原裁定當事人李光南部分,不予贅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陳 容 正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胡 明 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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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私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