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周淑惠等與黃金璋間請求清償債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3年度,1291號
TPSV,113,台聲,1291,2025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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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91號
相 對 人 周淑惠

黃奕銘

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黃金璋間請求清償債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
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一號裁定對於相對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曾受送達之相對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之規定至明。本件相對人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原法院曾受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嗣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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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