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14號
聲 明 人 潘偉倫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114年4月17日第三審確定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1467號),
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潘偉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667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467號刑事判決,認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後,復出具「刑事抗告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洪于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